沐川 北京讨债:民法典离婚财产赠予转移资产是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离婚财产赠予转移资产是有法律效力吗

一、民法典离婚财产赠予转移资产是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财产赠予转移资产是否有效需要看是否是夫妻双方同意一直的赠与行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共同决定将财产赠予他人,并完成权利转移的,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一方是为了转移财产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他人,则该赠与无效,离婚一方可以将该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对转移财产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离婚财产转移给孩子是有效的吗

离婚财产转移给孩子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

1.离婚前将财产转移给孩子是无效的。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转移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转移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将财产转移给孩子是有效的。离婚后的财产如果在离婚时协商分割好,则属于个人的财产,可以转移给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

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有离婚判决书但是没有离婚证是否算离婚了

有离婚判决书但是没有离婚证是可以的。

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选择一种方式办理即可,两种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不需要重复办理。所以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也能证明夫妻离婚了,不需要再去办理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

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民法典离婚财产赠予转移资产是有法律效力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侦探的帮助。

沐川县地处四川西南边陲,幅员面积1408平方公里,人口25.6万,辖19个乡镇、196个行政村,森林覆盖率62.8%,被誉为“绿色明珠”,是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示范县、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县和四川省农业产业化试点县。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三个转变”,提升区域竞争力,实现沐川发展新跨越,2002年以来,沐川县委、县政府响应党中央“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社会”的号召,以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为突破口,积极开展构建学习型县域活动。沐川县在构建学习型县域活动中,把构建学习型县域与发展生态经济相结合,与培育区域特色文化相结合,与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相结合。全县成立了构建学习型县域工作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精心编制了构建学习型县域总体规划,制定了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政党、政府、机关、企业、村镇、学校、社区、家庭实施方案。通过宣传引导、典型示范、完善机制、健全载体、整合资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学习中发展,发展中学习”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机关学习日”、“教师读书节”、“市民学习周”、“农民学习月”等学习活动蓬勃开展,从工厂到农村,从机关到社区,从学校到家庭,掀起了构建学习型县域热潮。2003年全县学习型组织的覆盖面已达到40%,学习组织达到340个。学习型组织体系基本形成,区域特色文化初具雏形,提炼出“豪迈坚韧,务实勤勉”的沐川精神。“打生态牌,走特色路”,全县形成了“一纸一电”两大支柱产业,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03年,全县GDP实现13.6亿元,比上年增长13.8%;财政总征收10463万元,比上年增长26.5%;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977元。永丰公司10万吨制浆、舟坝电站建设、国道213线改造三大重点工程开工建设,总投资超过16亿元。(
 

服务范围

众多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专业形象和声誉,从业至今,团队始终秉承遵法守约的精 神,以法律背景为依托,以思维策略为指导是我公司进行工作拓展的模式。迅速的为每一位客户解决债务纠纷,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 2025 沐川要账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